一妻多夫制,系指母系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婚姻形态和婚姻制度。[1]
一妻多夫通常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父子共妻等几种形式。[2]恩格斯认为,一妻多夫制起源于原始母系社会。[1]历史上,许多民族曾实行一妻多夫制,包括亚洲印度东南部的奈尔人、托达人和斯里兰卡的某些民族,亚洲东北角、美洲北部的因纽特人、阿留申人,非洲的古安切人、巴汉巴人,以及大洋洲新西兰的某些民族。[3]根据苏美尔泥版文书,乌鲁卡基那国王(约公元前2300年)实施的改革中,取缔了一妻二夫制。公元前4世纪,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描述了般度五兄弟共娶一妻的故事。公元前1世纪,恺撒大帝在札记中提到古不列颠存在共妻现象,尤其在兄弟和父子之间。[4]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一妻多夫制,尤其在少数民族中。《淮南子·汜道训》提到过兄弟共妻的情况。《宋书·前废帝妃》记载了山阴公主要求皇帝为她配备情夫,唐朝的武则天与韦后也有多个男宠,宋代以后更是出现了养夫、招夫的现象。[1]1775年,波格尔记录兄弟共妻案例。1897年-1903年,河口慧海记载西藏实行兄弟共妻情况。1951年西藏解放以后,中国内外就青藏高原地区一妻多夫制研究出版调查报告与论著。1969年至1975年,阿吉兹对居住在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的定日人进行一妻多夫制报道。20世纪80年代,戈尔斯坦开始将一妻多夫制的研究社区转移到中国西藏的中部和西部地区。[4]截至2004年,中国西藏喜马拉雅山南北两麓很多地方仍存在一妻多夫家庭现象。[5] 中国的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于藏族等少数民族中,分布于西藏、云南等地,其中以农耕地区尤甚。[a][6]一妻多夫制在巩固西藏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稳定层面亦发挥出关键性作用。[4] 历史沿革
恩格斯认为,一妻多夫制起源于原始母系社会。远古时代,先民们“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足证明一妻多夫制是普遍现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