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年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4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