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改造,实施上海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和从事新兴技术产品制造、应用,并列入基本计划和项目计划表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工厂企业。1987年8月14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7年8月15日公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文
(1987年8月14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7年8月15日公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改造,实施上海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