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上海市统计条例
9月14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统计条例》并正式实施。

条例全文

(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