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
(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