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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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
法国
强迫
清政府
签订的关于结束
中法战争
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于1885年(
光绪
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
李鸿章
与法国公使
巴德诺
(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
天津
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
越南
订立的条约;
(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
谅山
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