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年宪法

1799年宪法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是法国在1799年12月24日颁布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为了确立拿破仑·波拿巴合法统治地位而制定的,旨在使拿破仑及其盟友的地位合法化。宪法设立了第一执政这个职位,授予拿破仑大部分的权力。这部宪法是1789年革命后第一部没有权利宣言的宪法。
宪法规定三名执政共同掌握执政权,但实际上所有的权力都被第一执政,即拿破仑掌握。这种政府组织形式与激进的国民公会和寡头政府式的督政府都不同,更像是奥古斯都的元首制,实质上是一个名义上的保守共和国,但这又时时刻使法国人想起和平,稳定和秩序。为了强调这点,宪法的作者使用了许多古罗马的词语,比如执政官(Consul)、元老(Sénateur)以及护民官(Tribune)。
宪法创立了一个三院制立法机构:一个成员为八十名四十岁以上男子的护法元老院,一个有一百名成员的护民院以及一个有三百名议员的立法团。第一执政、护民院以及立法院有权各自提名一个元老院候选人,然后元老院从这三人中选择一个候选人进入元老院。
宪法还用到了「显贵」这个词语,这是君主时期广泛使用的一个词语,指那些重要的,「高贵」的人,如地主,商人,学者,职业人员,神职人员和官员。通过公投,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会被选入「显贵」的候选人名单。随后,元老院就会从这份"显贵"的候选人名单中挑选人员,由此来任命护民院和立法院的成员、翻案法院的法官以及各种行政长官。
1800年2月7日,拿破仑进行了有关宪法的全民公决。尽管投票并没有绑架选民,但它的结果还是允许拿破仑去维持一种民主的表象。吕西安·波拿巴宣布关于新宪法的投票结果为赞成票3,011,007张,反对票1,56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