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

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
刺史制度,是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1]始于汉武帝元封五年,终于东汉末年[2]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3]汉武帝元封五年,经过改造的刺史制度正式确立,其中"居无定所""分部行刺""秩卑权重"等内容为两汉吏治清明提供了很好的保证。[2]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4]但在刺史的不断越权中,这项制度逐渐成为中央统治上的隐患。东汉末年。刺史州牧藩镇割据,刺史制度结束。[2]
刺史制度大大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力维护了中央集权,对后世影响深远。[4]刺史在监察诸侯王、打击犯罪、平反冤狱、治理贪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入研究两汉刺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也为我们今天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借鉴。[1]

简介

西汉中期,中央统辖的郡国数量越来越少,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把全国除了三辅京兆、冯[]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的地区分成了13个州部:冀州、青州、[yǎn]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中央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辖区域,考察吏治、奖惩官吏、决断冤狱。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