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1][2]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3][4]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5]自制凭证按其反映业务的方法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其中记账编制凭证由会计人员根据一定时期内某一账户的记录结果,对特定事项进行归类整理后编制,用于满足会计核算或经济管理需要。一次凭证如“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发货票”等、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等。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供应单位的发货单等。[6] 种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