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事是政府聘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参事聘任期间,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参事所在人事单位,应按照参事原级别享受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的待遇。一般安排无党派人士或民主党派人士任职。[1] 基本介绍
官名。清末改制,新设或改组的中央各部,每于正副大臣之下,设参事数人,由大臣奏补。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参事二至四人,简任,掌拟订与审议各种法律命令,官阶地位与各司司长同等。民国十年(1921),公布《省参事会条例》。各省或置或不置。参事会有会长与省参事员。省参事员有专任也有兼任,均由名人担任,是从事咨询及审议的人。 2009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台《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该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