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旅游”,是指等待器官时间较长的国家公民,前往器官等待时间相对较短、手术费用相对较低的国家接受器官移植。这种与支付能力较弱的国家病人争夺器官资源的行为,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所倡导的伦理准则和国际惯例。 相关法律
2006年7月1日,卫生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须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等管理制度。 [1] 2006年11月,在广州召开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峰会上,与会代表们为规范器官移植混乱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国医务工作者承诺不参与任何人体器官买卖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新制定的行为守则规定,中国公民将具有接受器官移植的优先权。器官移植之旅将受到完全的禁止,但特 殊情况允许例外。[1] 2007年5月1日,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移植机构将实行准入制,明确规定人体捐献制度,同时首次确定脑死亡标准。[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条例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条例要求建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是由卫生主 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该体系除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应当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