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令文书

帝王向所属臣民发布文书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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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令文书,中国历代帝王向所属臣民发布的各种文书的统称。这类文书当时具有法律效力,与一般只有行政效力的官府下行文书性质不同,在中国古文书中自成一类。诏令文书是家长制封建专制政体的产物,是封建帝王施行统治的重要工具。1911年辛亥革命后,随着帝制的消灭,诏令文书也被废除。

正文

战国以前诏令文书使用的各文种还没有专名,都沿用文件载体名称,一般又通称为书。春秋时期有人把古代史官记录的文字汇编起来,称为《书》,后世称为《尚书》。汇编者给每篇文字加上篇名,有的称典,如《尧典》;有的称[gào],如《汤诰》、《洛诰》;有的称誓,如《汤誓》、《牧誓》;有的称命,如《说命》、《顾命》。诰、誓、命等称谓对以后诏令文书文种名称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战国时期有的国君发布命令的文书被称为令,或称命书,这是诏令文书按文件性质命名的开始。秦统一六国后,皇帝的权力大为提高,规定皇帝的言词称为制,对臣民有所告诫称为诏,因而形成的文字也称为制和诏。制和誓原是一个字的不同写法,是发布号令的动词;诏和诰也是一个字的不同写法,是告诉的意思。从秦代开始,诏令文书有了法定的文种名称。汉代承袭秦制,诏令文书的文种继续使用制、诏,此外又有策和戒书两种。策由文件载体名称转为文种名称,形制仍用长短相间的简编连起来,文字用篆书,用以封诸侯王、三公;罢免三公也用策,但载体用较短的木简,文字用隶书,分两行书写。汉代皇帝对臣僚有所询问也用策,东汉末年开始,把封拜诸侯王、任免三公的策字改写作册,以与对臣僚询问的策相区别。戒书又称戒敕,用于告诫地方文武官员。魏晋南北朝到隋,诏令文书的文种递相承袭,仍用制、诏、册、敕。敕是戒敕的省文,这期间固定下来成为文种名称。册用于封王侯、三公,立太子、立皇后,诏用以发布重要政令,敕用以指挥日常政务,制用得较少,用于颁布制度和某些政策。
唐宋时期除沿用制、诏、册、敕外,又增加诰、御札、敕[bǎng]等几种。诏书用于颁布重大的政令,如皇帝即位、宣布大赦、皇帝临终遗命等,一般都使用诏书;对臣僚请示的回答也用诏书,这种诏书有人别称为批答。制书多用于任、免高级官、爵;施行大赏罚和宣布加恩、减刑;有时也用于宣布大赦。敕书用于指挥日常政务和任免中等以下官。册书用于立太子、封亲王、立后妃等,付予受封者作为身份凭证。唐武德九年 (626)高祖李渊传位给太子李世民,自已退居太上皇,发布命令使用的文种为了与皇帝用的诏相区别,定名为诰,为宋代的太上皇所沿用。任命官员的制、敕,由尚书省付给本人作为身份凭证,称为告身,别称为诰。御札是唐中叶新增的文种,名义上是皇帝的亲笔,用于有所征召和对大臣的答复。宋代沿用御札,是诏令文书中规格最高的文种,用于发布最重要的政令。唐代向全国臣民发布的诏令,要求地方官出榜张挂,以便百姓周知,称为牓,宋代称为敕牓。唐宋诏令文书中又有赦书、德音两个名称,是按文件内容而加的别称。赦书又称赦文,是宣布大赦的文件;德音是宣布加恩、减刑、减免赋役的文件,文种或用诏书,或用制书敕书。制书一词唐宋时期内涵扩大,作为法律用语包含所有诏令文书和官府往来文书。重要的诏令文书由隶属内廷的翰林学士起草,称为内制,文种包括制、诏、敕等。一般诏令文书由中书舍人或带知制诰头衔的其他官员起草,称为外制,文种也包括诏、制、敕等。金元两王朝文种名称和用途基本承袭前制。任命高级官员的制书因为是要在朝廷向文武官员宣读的,所以别称为宣;任命中等官员的敕书专称为诰。金、元发布政令主要用诏,元代诏书又分为文言白话两种文体,文言体仍称诏,白话体称为圣旨。圣旨在唐宋时期是指皇帝通过近侍口传给大臣的指示,不是诏令文书的文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