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中国古代掌管审核刑狱案件的官署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国家机构。“大理” 自尧舜时期设置刑狱官职以来,存在司法长官与司法机构名称混用。历经“大士”“大司寇”“廷尉”等名称变化。直至北齐才确定大理寺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将官署与长官名称区分开来。其职责主要是刑狱案件的审理。[1][2][3]
北齐建大理寺,以卿、少卿作为正负长官,并增设明法掾、捉事督、狱丞掾、司直明法缘等属官。唐朝大理寺在组织上沿袭魏晋旧制,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3]宋初增设审刑院,以分刑部、大理寺之权。神宗年间裁减审刑院,恢复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4]明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与唐宋所不同者大理寺一般不掌审判,而专管复核,审判则专属刑部。[5][6]晚明时节大理寺的权力为宦官所夺,大理寺逐渐形同虚设。[5]清朝承袭前朝,到了晚清,大理寺一度被裁撤,并入刑部。1906年,清朝把大理寺改成大理院。民国时期沿用清代的大理院制,直到1927年闭院,其职权改由司法院行使。[1][7][8]

历史沿革

名称由来

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9]《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曰:“皋陶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史记·夏本纪》也有记载“皋陶作士以理民”。“大理”是古代司法审判长官的名称,在早期的历史演进中,一度与中央司法审判机构混称,曾经有“士”、“大士”、“理”、“大理”、 “司寇”、“大司寇”、 “廷尉”等诸多称谓。帝尧时,舜为司徒,皋陶为大理。帝舜时,皋陶亦为大理,“大理”的职责是掌管刑狱案件的审判。[10][1]“大理”二字的含义在《星经》卷上有记载,“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