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俄协定》全称《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联邦政府之协定》,由苏联代表库兹涅佐夫与张作霖“东三省自治政府”全权代表郑谦等签订于1924年9月20日。 条约内容
条约以中东铁路为主要内容。它在内容上重申了《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中关于中东铁路规定的主要原则,即中苏“共管”中东铁路。可以说,苏联在与北京政府签订《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之后,便把外交重点转向了奉系军阀张作霖,并最终在张作霖身上实现了重新控制中东铁路的目的。因此,《奉俄协定》是苏联为实现再度操纵中东铁路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 张作霖为首的东北地方当局在《奉俄协定》完全坚持《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关于中东铁路的规定的同时,又在协定中将中东铁路归还期限缩短了二十年,并将《中俄协定》及附件中关于中东铁路须由日后中苏会议商决的赎路问题的规定,改为自签订《奉俄协定》之日起,中国有权赎回该路,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中国悬而未决的赎路权利。此外,它还收回了失之很久的中国黑龙江下游航行权等。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