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舌舐、[3]搂抱、鸡奸等行为[2][4],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5]。 猥亵包含两个层面,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4]。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 猥亵妇女[6]。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当众手淫、兽奸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等行为[5]。
为惩罚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4][7][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5] 界定
目前法律没有对猥亵下明确的定义,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5],通常认为,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抠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9]。认定“猥亵”行为,必须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下体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若行为侵害的是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其是否属于猥亵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