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务。以按察使为主官,秩正三品;以按察副使为从官,秩正四品。按察副使辅佐按察使处理一省司法刑狱、监察按劾、治理驿传。副使下设佥[qiān]事,正五品,员额不定。副使与佥事平时分道巡察。各省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 提刑按察使司的内部分设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经历司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 ,置经历、知事各一人;照磨所掌照刷案卷,置照磨、检校各一人;司狱司,掌检察监狱事务,置司狱一人。清沿置,其职掌与内部组织与明同。[1][2] 有观点认为,明代并不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明史》的相关记述是对提刑按察司的误称。 《清史稿》中,除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外,也多处称“按察使司”。 基本介绍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清沿置,但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佥事等官职。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