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Graduation certificate),亦称“文凭”,是由有发证资格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毕业生的一种学历凭证。毕业证书表明持证者在某一级学校系统地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资格。[1][2]
毕业证书是选拔干部和评定职务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发。[3][1]从1985年起,高等学校本科生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毕业证书,另一种为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3][1]2017年教育部出台最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4]
历史沿革
从1985年起高等学校本科生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另一种为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后者同时标志受教育者所具有的学术水平。[3][1]在1993年12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之附件一中作了明确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可准予毕业,并取得 毕业证书。[5]
自2007年始,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规则是: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后予以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6]2017年教育部出台最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