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大火

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市的恶性火灾事故
新疆克拉玛依大火,是指1994年12月8日发生于新疆克拉玛依市的恶性火灾事故,新疆克拉玛依大火事故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包含中小学生288人,干部、教师及工作人员37人,受伤住院者130人。[1]
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克拉玛依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在克拉玛依市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专场文艺演出活动,共计796人到馆内参加活动。[2]演出过程中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幕引起大火。[1]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快速出动,经消防人员紧急扑救后大火熄灭。[3]
1995年10月11日,经法院审判作出判决,对克拉玛依市副市长、市教委副主任等1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1]

事件背景

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克市教委组织中小学生在友谊馆,为验收团举行汇报演出,部分中小学生、教师、工作人员、验收团成员及当地领导共796人到馆内参加活动。后发生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幕,引起大幕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众人被烧或窒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