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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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2]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1]未成年人的生理、心智尚不成熟,判断力和控制能力不强,这种生理和心理特性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冲动性和突发性。[3]
1979年7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4][5]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年龄调整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7]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8]
2024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批准逮捕34329人;受理审查起诉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9.4%。[9]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