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含义
立法民主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程序、形式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的民主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蕴涵着新的意义。立法民主的核心含义是指在立法决策、立法活动中,依据民主原则,贯彻民主原则,立法文件的内容则不能作为立法民主的内涵要素。现代立法的要求之一是贯彻立法民主原则,其根据在于,现代法乃是人们享受良好人世生活的一种制度安 排,从理性上说,公民有保留立法权力的要求;现代国家社会成员地位的平等,要求立法活动遵行民主原则。从经济发展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的转变;从经济体制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并且要促进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从民主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法律和法规要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其运行的成本要低,并且要讲求法律和法规运行的效率。同时,立法的民主化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改革传统的政治体制,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方式,而且要求树立起民主的立法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修改现有法律,改善现有立法过程中不符合立法民主性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引进一些新的民主化立法程序并将其法律化、制度化。在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的事后监督。只有强调立法监督,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监督制度,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维持法律体系的统一。 主体
对于法定立法主体来说,民主立法主要从 两个方面对他们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他们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请命的民主意识,全面了解民情,真正代表民利,及时反映民意,尤其要了解、代表和反映所在选区人民群众的民意,以提出法案等方式为选民排忧解难;另一方面,要求他们要具备并努力提高民主立法的素养和能力,从设计立法规划、提出立法议案,讨论、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等各个环节上,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内容、法律规范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体、科学、合理、有效地贯彻落实到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人大代表在立法审议时要敢于发表意见,敢于并善于讲真话;在立法表决时要代表人民(具体选民)的意志,如果个人判断和组织要求不一致时,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按照个人意见表决投票。在代议民主制下,全体人民很难都有机会直接参加立法,绝大多数人在立法环节只能间接当家作主。为了弥补代议民主立法的缺陷,有些国家如瑞士,设计了全民投票、全民公决、立法的民主复议或民主覆议等制度,以在代议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民主立法。在中国,正式立法程序中的立法主体(如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是法定的同时人数也是非常有限的,他们代表亿万人民行使民主立法的权力。除法定立法主体之外的绝大多数人民,只能间接参与或者影响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