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概括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湘劳社发[2001]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院校)等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其他本科院校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依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