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那
简介/瓦尔那 编辑
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升其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瓦尔那理论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阶序/瓦尔那 编辑
这些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并藉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婆罗门:最高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司祭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次高的瓦尔那,《梵书》(Brahmanas)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 《瞿昙》(Gautama)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最低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研究/瓦尔那 编辑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Georges Dumézil)认为,瓦尔那阶序并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顺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关系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组 (twice-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关系。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婆罗门
--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
--再生组--
--刹帝利
--瓦尔那阶序--
--吠舍
实际上的种姓制度--
--首陀罗
--贱民
根据上述的架构,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相关文献
-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试析印度的种姓制度 -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57 ( 3 )
-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尼泊尔种姓制度溯源 - 南亚研究 - 2001 ( 2 )
- 万方数据学位论文现代印地语作家雷努小说创作研究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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