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

可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集体活动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一定人数的群众为了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事件。[1]
群体性事件从类型划分上,西方学界一般认同于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的三分法。国内学者的划分标准种类众多,涵盖事件的性质、参与主体的利益相关程度等依据。群体性事件具有正负双重功能。群体性事件可以加速各级政府职能的到位化,提高各级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但同时也会给经济秩序、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消极影响[2]
中国社会处于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社会转型期,建立健全应对现状的机制是降低群体性事件数量的有效途径之一[2]。2005年,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意见》,对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分析中国社会的构造和利益的分配关系,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利益贴条、诉讼陈述、矛盾调解和保障权利的体系。[3][4][5]

基本定义

2009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