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1]自治区的设置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3]在中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自治区。[4]

出台背景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和交错居住的格局。确立什么样的制度和模式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在实践中逐步提出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也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3]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系统研究了国内民族问题,并在伊克昭盟城川和陕北定边等地进行建立民族自治区的探索实践,形成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1947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探索下,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从此,民族区域自治——一个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开始在中华大地开始实践。自治区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内蒙古各族人民做出的符合各民族利益、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正确抉择,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实践范例,标志着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崭新制度诞生,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开辟了一条正确道路。[5][6]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