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即“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属于副省级、财税平行于省级。现有的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在国家计划中列入户头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在党、政上属省委、省政府领导,在经济体制方面,则实行单列计划、向中央负责,但财政上实行“单列不脱钩”,仍需向所在省份上缴一定的财政收入。[2][3][4][5] 中国计划单列城市的变化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次计划单列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沈阳、武汉等5个城市;从1964年到1968年实行的第二次城市计划单列,共有沈阳、武汉、广州、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