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

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
诊所,又名诊疗所、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1][2][3]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4][5][6]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7][8][9]

定义

1.私人开业的医生诊治病人的场所。
王西彦《人的世界·第四家邻居》:“回国后,最初自己开诊所,后来进医院当医师。”
2.泛指规模较医院小的医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