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基本定义

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依法治国”之理念。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伴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蔚然之势。据统计,仅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参诉的94件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有80.85%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侦查。对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常常引起混乱。理论界司法界对诱惑侦查多有研究,然总不尽人意。笔者就此亦谈一已之见,以期为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有所启发,尽快在法律及人权保护上与世界早日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