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2]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