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济强制

马克思提出的概念
超经济强制(super-economic power)是马克思提出来的。马克思受19世纪中古史家的影响,认为封建时代是一个普遍依附的时代。这时的财产关系,附带有政治的和社会的附属物,没有采取纯经济的形态。

概述

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克思强调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从所有权方面来说,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是依附关系,这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超经济强制或者被称为经济外的强制和非经济强制,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具有政治、法律的强制力量。这种政治、法律的力量,可以是国家等权力机关正式赋予的,也可能是由习俗、习惯等形成的。但它的基础,应该说还是经济上的强制,即封建主掌握着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排斥了直
接生产者——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如果没有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则封建主也不可能对农民实行经济外的强制(虽然在最初,劳动力比土地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封建主要用强力来迫使农民在土地上劳动,把他们固着在土地上)。一般说来,超经济强制包括自然血缘关系,自然地缘关系,人身依附奴役关系,政治和行政强制,军事和暴力强迫关系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只要超经济强制占据主导地位,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不管这种制度与其它制度有怎样的不同。封建地主阶级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包括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或农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农民以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又译为“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对封建剥削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时使用的一个术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马克思接着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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