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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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
,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