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法律法规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章,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
该办法共十条,以加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防止其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为目的,明确了分类列管、监测评估及列管调整等核心管理机制。[2]
2026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该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

发布背景

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遏制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