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7]
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3]2007年6月,由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高温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到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高温津贴发放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8]2019年6月,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夏季高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发放高温津贴是重要措施之一。[3]2019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9]次年6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10]202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11] 高温津贴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12]其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发放标准按天或按月发放,发放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河南、山东等13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连发4个月。广东、广西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连发5个月。[7]高温津贴的实施是劳动关系调整的具体表现,能够促进劳动者体面工作也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通过明确高温津贴的功能和属性,强化行政执法监管的同时完善私力救济机制,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正当的享受权益。[1] 历史沿革
制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