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该法。 [3]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共9章88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1]201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202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基本原则包括:采购法定原则,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主体分为两类: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招标、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1][5]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中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