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

2004年开始实施的岗位津贴
低温津贴是指在低温工作环境下,为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而支付的补贴,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按照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低温的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3]2013年和2015年,中国先后把“冻伤”和“低温”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3]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1]2017年,上海环卫行业建立了一线职工低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津贴制度。[1]2023年12月中旬起,冷空气来袭,多地开启降温降雪的“速冻”模式。然而,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工作仍存在落实难的情况。低温津贴落实再引关注。[3]
关于低温津贴的国家政策较少,且低温津贴的发放缺乏标准和监管,因此难以让符合条件的户外劳动者受益。[4]因此相关专家建议低温津贴要像高温津贴一样,由国家层面出台专项制度,明确低温津贴界定和发放标准,明晰法律责任。[4]

发展历程

根据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即为低温作业。按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