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con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1][2]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3]冲突规范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只是法律适用规范,[4]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予以规范。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而有效果的。[1] 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冲突规范由三部分构成,即范围、系属和关联词。其中,“范围”又称连接对象,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或称冲突原则,它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关联词”是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的那一部分。如在“合同缔结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合同 缔结方式”是它的范围.“合同缔结地法”是它的系属,“依”是关联词。[4] 在国际私法学中,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5]
摘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