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指一国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以防止其他国家倾销。[1][2]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国家,从而对缔约国领土上的既定产业造成物质损害或物质伤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在该国建立新产业,这种行为构成倾销。在实践中,抵制倾销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3][4][5]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国的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替进口国的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会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不同税率。[6][2][7]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应超过倾销幅度。[8]通常反倾销税的征收形式有从价税、从量税、合并税以及最低限价等形式。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反倾销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一般而言,反倾销税最终仍应自征税之日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9][10][11]
加拿大在1904年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反倾销法,随后美国在加拿大反倾销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1994年,美国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生效的《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对其国内反倾销法以及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1994年12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该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WTO的《反倾销协定》。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起始于80年代初,在此之前,甚至没有人认为中国需要制定反倾销法。直至80年代,中国频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经过了漫长的被动应诉阶段,中国才颁布了反倾销相关法律,进入主动起诉阶段。[12]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但从一开始便具有了与国际惯例接的特性。[13][14]在上个世纪末,中国的反倾销法案不断完善,1994 年5月12日,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4]2001年11月,中国成功加入WTO,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了新的完善和修改,2004年制定了《反倾销条例》,该条例一直沿用至今。[7][15]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产业,抵制外国倾销,同时由于征收了反倾销税,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内保护产业的就业得到了保障,也维护了国内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16][17][18][19][20]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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