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奴制是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黑暗、野蛮的社会制度。它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9年3月28日,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时,西藏农奴制被废除。[1][2]
农奴制度或奴隶制度的存在是世界性的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有的甚至保存到现代社会,至20世纪中期还存在于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因为如此,联合国才先后通过文件予以禁止和废弃。[3]西藏农奴制度的废除,结束了少数上层封建贵族、僧侣垄断文化教育的历史,广大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精神上获得了翻身解放,成为保护、发展和享受西藏文化的真正主人,使西藏文化成为人民的文化,并为西藏文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4] 历史沿革
西藏农奴制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1]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是发展的,较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西藏的封建领主占有制,指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和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为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无疑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促进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公元842年,达玛赞普被佛僧所弑后,吐蕃奴隶制政权内部分裂至灭亡后的一两百年间完成的。这一时期王权的田地下移,财富分散,私有制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一部分奴隶主贵族,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在所属的庄园和村落之内,被形势所迫实行了带有让步怀柔性质的变革,使奴隶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农奴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而更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农、私有农民变为农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贫富分化日趋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变成巨贾大富。他们聚敛财富、购置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础上建立起许多在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