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4]
该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先后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1] 发展历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4]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