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1]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2]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3]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是大多数信用证纠纷案件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它贯穿于从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到开证行最终完成付款,包括开立、承兑、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等诸多环节。[4] 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不可撤销性的特点虽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贸易的进行和贸易双方的利益,但也留给了不法受 益人以可乘之机。[5]备用信用证在开立时无论是否经过开证申请人授权,抑或申请人是否缴纳开证保证金与相关费用、是否提供反担保及受益人对该备用信用证的采信力如何,只要一经开立,就对开证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6] 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