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邮袋

传送外交文件或重要物品的邮袋
外交邮袋(英文名:Diplomatic Bag,别名:外交邮包),[1]是指一国政府、驻外代表机关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互相之间传送外交文件或重要物品的邮袋。外交邮袋应经过严密加封,外盖火漆或铅封印证。依照国际惯例,外交邮袋不受侵犯,外国政府无权启封、检查、扣留或阻碍通过。[2]
新中国成立初期,外交邮袋进出境主要由北京海关实施监管。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的中国和外国外交信袋及外交信使个人行李物品的放行办法》发布实施。1959年4月,海关对驻华外交官、领事官本人进出国境所携带外交信袋直接免验放行。1986年11月,外交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规定外交邮袋由外交信使转递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邮袋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时,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交接外交邮袋。海关验核外交邮袋和使馆人员身份证件无误后予以免验放行[3][4]2005年9月,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须将外交邮袋的外部标记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关备案。[4]

定义

外交邮袋是装载外交信件、公文或外交公务用品的邮袋,又称外交邮袋,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保护的容器,用于传递一国政府与该国驻外使馆间或该国驻外各使馆间的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也用于在外交使团与其本国政府或其他外交、领事或其他官方实体之间运送官方信件或其他物品,一般还包括领馆、特别使团、常驻代表团及临时代表团的邮袋。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须用公章加封(漆封或封铅),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标明“外交邮袋”“外交通信”“官方通信”的标签牌或粘贴标签,每个邮袋的体积和重量的最高限额由有关国家间协议确定。[1][5]
外交邮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