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书令

挟书令
挟书令亦称“挟书律”。秦代禁止私人藏书议书的法令。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准行丞相李斯之议,非博士官所职,凡天下有藏《诗》、《书》及百家语者,均上交守尉焚毁,惟医药、卜[shì]、种树之书除外。令下三十日仍不烧者,处以[kūn][qíng]面、筑长城四年之苦役。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因秦王朝迅速灭亡,此令未尽实施。汉惠帝四年(前 191),明令废除。

解释

解释:即挟书律,秦始皇 三十四年,采纳丞相 李斯 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颁布民间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的法令。

典源

汉书》卷二《惠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