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或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时,依法采用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主要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核定方法。定额征收是直接核定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征收时,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同类或类似行业的税负水平,根据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进行定率核定,通过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以及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1][2]同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3] 定义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