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亦称为“跳中介”,[1]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洽谈等义务后,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也是学界对中介合同研究的焦点。[2]一般认为,“跳单”违约行为成立必须要有四个要件,首先中介合同有效成立;其次,中介人按约履行了中介义务;再次,委托人为了规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跳过中介人而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最后,中介人的履约行为与委托人的最终缔约行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4]对“跳单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排除两种例外情况,[2]以及区分与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行为的不同之处。[4]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2][3]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中介人 支付报酬。[4]要预防“跳单”行为,要求中介合同双方都要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并且要有证据意识,签订规范的合同。[5]
概念解释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