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同时交回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正本。 (五)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基本信息

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
第34号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