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外部性

1974年Rohlfs提出的概念
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俗的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被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所影响。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网络外部性分为直接外部性和间接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是通过消费相同产品的用户数量变化所导致的经济收益的变化,即由于消费某一产品的用户数量增加而直接导致商品价值的增大; 间接网络外部性是随着某一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该产品的互补品数量增多、价格降低而产生的价值变化。

概述

网络外部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主流的观点倾向从市场主体中的消费者层面来认识。这种观点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当一种产品对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增加而增大时,就出现了网络外部性。也就是说,由于用户数量的增加,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原有的用户免费得到了产品中所蕴涵的新增价值而无需为这一部分的价值提供相应的补偿。以购买办公软件为例,随着使用office 软件的用户增多,该产品对原有用户的价值也随之增大,因为你可以与更多的使用office产品的用户实现信息兼容与共享,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其他许多数字产品也有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很多人玩某个电脑游戏,它就会被更多的人所了解,在选择游戏软件的时候,顾客往往偏向选择有名气的游戏。当使用Java 语言(一种因特网的编程语言) 的人越多时,我们在电脑上使用Java 从网上下载的可能性就越大。更一般的例子是通信网络如E -mail 或新闻组。如果没有人用E - mail 或新闻组,它的价值就比较低;但如果大家都用它,它的价值就大得多,而且较早采用这种通信方式的人所获得的利益将随着使用者的增多而增加,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和更多的人进行联系了。
诸如此类的现象在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并不少见,只是在不同的领域中体现的规模和重要性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发现在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无论是客户形成的销售网络还是通信网络,网络的价值都随着网络用户数的增加而增大,规模大的网络价值相对较大;同时,网络用户所能得到的价值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 :一个部分叫做“自有价值”,是在没有别的使用者的情况下,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那部分价值,有时这部分“自有价值”为零(设想一下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使用E - mail 的情况,这时E - mail 不具有任何价值) ;另一部分叫做“协同价值”,就是当新的用户加入网络时,老用户从中获得的额外价值(因为他们通过网络可以到达的节点增多了) 。在没有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之前,用户是无需对这部分价值进行相应支付的。这部分“协同价值”就是网络外部性的经济本质。
著名的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 Law) 描述了网络的价值以网络节点数平方的速度增长的经济现象。也就是说,网络的效益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网络对每个人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假设网络中有n 个人,则网络对所有人的总价值与n(n - 1) = n2 - n 成正比。如果一个网络对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为1 美元,那么规模为10 倍的网络的总价值约为100 美元,规模为100 倍的网络总价值约为10000 美元。网络规模增长10倍,其价值就增长100 倍。这一法则用经济学的术语来描述,就是网络外部性。从更加广义的角度来说,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在网络中一种行为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增加的情况伴随着采取相同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数量增多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