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本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省本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省本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0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为做好省本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0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

(一)将经原省劳动保障厅委托但目前仍未开展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封闭运行(以下简称封闭运行)的江西省电信公司、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江西省投资公司单位封闭运行管理取消,其南昌市辖区单位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省级经办机构经办管理。将已开展单位封闭运行管理但规模较小或管理上有难度的江西省煤炭集团中铁四局第五工程公司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移交省级经办机构经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