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商品、拒付货款的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特别是自外埠购进商品,在接到银行转来的有关结算凭证后,发货票和代费用单据后,如发现其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出现计算错误、重复托收货款或误托等情况。
正文
拒收商品、拒付货款的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特别是自外埠购进商品,在接到银行转来的有关结算凭证后,发货票和代费用单据后,如发现其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出现计算错误、重复托收货款或误托等情况,根据银行转帐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其后到达的商品除因价格或金额计算错误而部分拒付货款的商品之外,应予拒收;如果贷款已经承付,而于商品到达后发现不符的,应拒收商品,并应及时与供货单联系解决。对于拒付全部货款 的,财会部门应在货款承付期内向银行提交“拒付理由书”,帐上无须作处理,在商品到达后,将其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即电业务部门填制“代管商品收货单”。一式数联,交仓库凭以入库,并将一联交财会部门登记备查帐。对于因计价拒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亦应向银行提交“拒付理由书”,拒付部分不作帐务处理,承付部分的付款及收货,均比照正常业务办理。对于承付货款后拒收的商品,一方面应将其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入库并登记备查帐,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承付的货款则应从“商品采购”科目转出,可增设“待决应收款”科目,进行反映,或通过“应收帐款”科目予以记载,待款项退回或商品退换后,再行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