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曾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执法监察)职责划给自治区海洋局。[1]

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二)对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管理为主,市委协助管理。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依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