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分为总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食盐准运证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计25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决定,废除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1][2]

文件发布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特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06年4月28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