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正式生效。[1][2]
发布背景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7月13日通过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并获得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的一致同意后,于2006年10月12日正式公布的。该《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各方遵守 法律、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防止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避免损害交易对手的权益。
定义范围
零售商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