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扇门

三法司衙门的合称
六扇门指的是三法司衙门的合称,是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和权力的象征。[2]
早在战国时代的法律著作《商君书·定分》中,记载:“天子置三法官。”这就是后世“三法司”之称的来源,自隋朝实行三省六部开始,所有官府衙门都被设计成三门六扇,“六扇门”就慢慢地成了官府衙门的代称。[2]明初,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形成了以刑部为主的审案流程,刑部代替了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自洪武元年(1368年)被明太祖朱元璋初置之时,就已具备了“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的职能。[3]
六扇门的主要工作是辅助朝廷办理一些大案要案,影响力很大,所以在民间有很高的威望。[4]

名称由来

在中国古代,官府衙门的建筑在施工设计时都要受到法律和礼法的严格限制,无论是多大的官府,其衙门正大门都只能是三开间(两根柱子之间的横向空间为一开间),每一开间安设两扇黑漆木门,一共有六扇门,所以那时候的官府衙门都被俗称为“六扇门”。[2]